吉安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吉安市慈善总会(英文名Ji’an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JACF),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它慈善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驻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第二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吉安市民政局,接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为准则;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动员全市自然人、法人和慈善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通过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学等活动,帮助社会上急需帮助的个人、贫困家庭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募捐与救助工作,提高慈善事业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吉安市慈善总会基金及各专项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接转、储运、发放救灾款物;抚慰在抗灾救灾中牺牲和伤残人员及家属;
(三)扶贫济困。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医、助学、优抚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四)公益援助。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体育、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公益事业的发展;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义工、志愿者等慈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建立健全志愿者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志愿服务记录、激励嘉许等制度,推动全市慈善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五)合作交流。加强与国内外慈善公益组织及爱心人士的联系与往来,开展交流与合作,参与地区间的慈善援助活动;
(六)事业拓展。开展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慈善事业发展路子;设立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及本会宗旨的相关机构,筹措慈善资金;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提供帮助和服务,培育慈善组织,壮大慈善力量;
(七)慈善宣传。建立宣传平台,普及慈善知识,培育慈善意识;开展“中华慈善日”纪念宣传活动,弘扬慈善文化;公开慈善信息,展示工作成果;
(八)业务指导。对全市慈善组织及本会会员单位的慈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规范内部管理与运作,依法开展慈善活动;总结全市慈善组织慈善工作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开展行业培训,增强行业素质;加强工作调研,反映各界人士对慈善事业的意见、建议,反映行业诉求,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慈善组织与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和从事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作为;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批准,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同意,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可适时召开,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度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提案和报告;
(四)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设置;
(五)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六)筹备召开理事会。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根据工作需要增补、调整理事、常务理事;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五)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领导机构实行会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二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理事会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拨款;
(三)基金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专项拨款、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所捐赠财物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政府、捐赠人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完善财务管理监督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本会秘书长或办公室负责人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建立严格的监察制度,监督项目运作和资产管理、使用的全过程,并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如需注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27日吉安市慈善总会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吉安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吉安市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