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慈善总会冠名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善款募捐渠道,建立凝聚爱心的平台,鼓励和方便慈善捐赠,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吉安市慈善总会章程》有关规定,吉安市慈善总会决定以个人或机构名义设立“吉安市慈善总会冠名慈善基金”(以下简称“冠名基金”)。
第二条 冠名基金的设立由总会常务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三条 冠名基金永久所在地为吉安市。
第二章 冠名基金的建立
第四条 凡热心于慈善事业、自愿向吉安市慈善总会捐赠规定金额以上善款的个人或单位,均可协议建立冠名慈善基金。
第五条 冠名基金捐赠方拥有该项基金冠名权,规范名称为“吉安市慈善总会××(单位或个人称谓)××(项目名称)慈善基金”。
第六条 捐赠方可采用定向或非定向两种方式建立冠名基金。捐赠方如需更改使用方向,可与吉安市慈善总会共同磋商后变更。
第七条 冠名基金的数额、认捐期限、使用意向等条款,由捐赠方与吉安市慈善总会协商,并签署协议予以确定。
第八条 冠名基金实施期满后,若捐赠方不再注入资金,可视为该冠名基金自动撤销。
第三章 冠名基金的认捐额度及注入方式
第九条 冠名基金分个人冠名基金和单位冠名基金。个人冠名基金的最低额度为3万元人民币;单位冠名基金最低额度为10万人民币,多捐不限。
第十条 冠名基金认捐方式:
1.认捐额度在3-10万元(含),一次性捐赠。
2.认捐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可分期分批注入,但首笔捐赠不低于基金总额的30%,捐赠期限由双方协议确定,最高不超过5年。
3.认捐额度200万元以上的,注入方式可由双方协议另行确定,最高捐赠期限不超过10年。
4.冠名基金建立以后,根据捐赠方的要求,可突破原认捐额,扩大冠名基金额度。
第四章 冠名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冠名基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救灾、扶贫、济困、助老、助残、助孤、助医、助学及其它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冠名基金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监督下,由吉安市慈善总会及捐赠方通过协议确定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开展救助活动时,根据双方共同约定的对象和方式,由吉安市慈善总会独立或由双方共同实施救助。
第十四条 捐赠方注入的捐款,在市慈善总会专账沉淀资金,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保证增值,增值部分可纳入原基金管理,也可用于吉安市慈善总会工作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 冠名基金实行专账管理。吉安市慈善总会为捐赠方在指定银行设立慈善基金专(户)账,做到专门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吉安市慈善总会负责将冠名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定期向捐赠方通报,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冠名基金使用接受捐赠方、民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监管。
第五章 捐赠方的权益
第十八条 吉安市慈善总会向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优先推荐参与慈善评先表彰活动,并推荐在市慈善总会理事会担任相应领导职务。对有重大贡献的,可报请授予吉安市乃至省或国家级公益慈善类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吉安市慈善总会将在尊重捐赠方的意愿和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条 捐赠方可持吉安市慈善总会开具的专用票据,享受国家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解释权归吉安市慈善总会。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根据实施具体情况,进一步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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