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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慈善总会冠名慈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9-07-31 12:13:24  来源:吉安慈善网  作者:吉安市慈善总会

 

吉安市慈善总会冠名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善款募捐渠道,建立凝聚爱心的平台,鼓励和方便慈善捐赠,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吉安市慈善总会章程》有关规定,吉安市慈善总会决定以个人或机构名义设立吉安市慈善总会冠名慈善基金(以下简称冠名基金)。
第二条 冠名基金的设立由总会常务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三条 冠名基金永久所在地为吉安市。
 
第二章 冠名基金的建立
第四条 凡热心于慈善事业、自愿向吉安市慈善总会捐赠规定金额以上善款的个人或单位,均可协议建立冠名慈善基金。
第五条 冠名基金捐赠方拥有该项基金冠名权,规范名称为吉安市慈善总会××(单位或个人称谓)××(项目名称)慈善基金
第六条 捐赠方可采用定向或非定向两种方式建立冠名基金。捐赠方如需更改使用方向,可与吉安市慈善总会共同磋商后变更。
第七条 冠名基金的数额、认捐期限、使用意向等条款,由捐赠方与吉安市慈善总会协商,并签署协议予以确定。
第八条 冠名基金实施期满后,若捐赠方不再注入资金,可视为该冠名基金自动撤销。
 
第三章 冠名基金的认捐额度及注入方式
第九条 冠名基金分个人冠名基金和单位冠名基金。个人冠名基金的最低额度为3万元人民币;单位冠名基金最低额度为10万人民币,多捐不限。
第十条 冠名基金认捐方式:
1.认捐额度在3-10万元(含),一次性捐赠。
2.认捐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可分期分批注入,但首笔捐赠不低于基金总额的30%,捐赠期限由双方协议确定,最高不超过5年。
3.认捐额度200万元以上的,注入方式由双方协议另行确定,最高捐赠期限不超过10年。
4.冠名基金建立以后,根据捐赠方的要求,可突破原认捐额,扩大冠名基金额度。
 
第四章 冠名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冠名基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救灾、扶贫、济困、助老、助残、助孤、助医、助学及其它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冠名基金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监督下,由吉安市慈善总会及捐赠方通过协议确定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开展救助活动时,根据双方共同约定的对象和方式,由吉安市慈善总会独立或由双方共同实施救助。
第十四条 捐赠方注入的捐款,在市慈善总会专沉淀资金,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保证增值,增值部分纳入原基金管理,也可用于吉安市慈善总会工作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 冠名基金实行专账管理。吉安市慈善总会为捐赠方在指定银行设立慈善基金专(户),做到专门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吉安市慈善总会负责将冠名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定期向捐赠方通报,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冠名基金使用接受捐赠方、民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监管。
 
第五章 捐赠方的权益
第十八条 吉安市慈善总会向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优先推荐参与慈善评先表彰活动,并推荐在市慈善总会理事会担任相应领导职务。对有重大贡献的,可报请授予吉安市乃至省或国家级公益慈善类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吉安市慈善总会将在尊重捐赠方的意愿和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条 捐赠方可持吉安市慈善总会开具的专用票据,享受国家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解释权归吉安市慈善总会。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根据实施具体情况,进一步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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