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慈善总会慈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慈善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维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吉安市慈善总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资金,是指市慈善总会从下列渠道募集的资金:
(一)政府及其部门资助的资金;
(二)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捐赠、资助的资金;
(三)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捐赠、资助的资金;
(四)慈善资金的增值部分;
(五)市慈善总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章 资金的募集
第三条 市慈善总会募集慈善资金时,不得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公益慈善募集为名从事其他非法营利活动。
第四条 慈善资金的受赠和转赠工作,由市慈善总会负责。接受捐赠时,市慈善总会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统一捐赠收据;接受意向捐赠时,由捐赠人出具捐赠意向书,或市慈善总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可对捐赠相关事项作出约定。
第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除直接用于救助项目外,剩余部分可由市慈善总会通过合法途径变换为善款。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慈善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公益慈善性质,主要使用于以下方面: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乡村振兴、健康养老等事业。
第七条 慈善资金应当依法据实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私分,不得将募集到的慈善资金挪作他用,不得用老项目转嫁套取和偿还旧债。
第八条 募集的慈善资金,市慈善总会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及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用于相关救助活动,适时向捐赠人通报资金的使用情况。市慈善总会可设立冠名基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第九条 市慈善总会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开设独立的账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慈善资金进行管理。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十条 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一)由市慈善总会通知受赠单位申报建设项目书,建设项目书须有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具体内容、项目设计图纸、项目工程总额等;项目工程总额超过30万元的,还须具备政府批复的项目立项报告。上述资料齐全后,交由县级慈善会审核,县级慈善会审核无误后,报市慈善总会审批;
(二)市慈善总会对上报的项目经现场察看并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向县级慈善会下达资金使用管理通知文件并下拨资金,县级慈善会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第一责任单位;
(三)项目完成后,县级慈善会收集整理项目有关资料复印件进行归档,报市慈善总会,市慈善总会视情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个人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一)特困家庭向吉安市慈善总会提出书面救助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资料或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大病救助申请须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书、治疗费用收据、医保报销证明等复印件,贫困助学申请须提供就读学校或户籍所在地乡级以上困难证明,填写《慈善救助申请审批表》,经乡镇民政所初审、县级慈善会审核通过后报市慈善总会审批。
(二)市慈善总会对上报的救助申请资料审核确认符合救助条件,根据慈善特困救助金管理办法,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救助对象银行账户并通知县级慈善会。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
第十二条 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应当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慈善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对慈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查询和监督。
第十四条 慈善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应当将慈善资金收支情况定期在媒体上公布,接收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