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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建立儿童大病救助慈善基金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4-06-18 09:29:18  来源:吉安慈善网  作者:吉安慈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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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市民发[2009]14号

   关于在全市建立城乡居民困难家庭儿童
大病救助慈善基金的实施意见

(试行)

各县(市、区)民政局、慈善会(筹备组):
 

    随着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但由于现有的保障水平还相对较低,一些城乡困难家庭的儿童患上大病后,往往给这些家庭带来巨大灾难。为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会见出席中华慈善大会代表时的讲话精神和落实温家宝总理关于“可着手研究建立儿童大病救助基金制度”的批示,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扶危帮困中的积极作用,配合政府部门共同做好儿童大病医疗救助工作,认真贯彻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指示精神,经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在全市建立城乡居民困难家庭儿童大病救助慈善基金,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胡锦涛总书记在会见出席2008年中华慈善大会代表时的重要讲话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批示为指导,以帮助我市贫困重症患儿解决医疗困难为出发点,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抚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方针,充分发挥各级慈善机构在组织社会捐赠、实施慈善救助方面的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救助基金。精心组织、完善措施、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努力搭建城乡居民困难家庭儿童大病慈善救助平台,为建设和谐平安吉安,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儿童大病救助慈善基金是为困难家庭大病患儿设立的专项救助资金,是以解决个案为主要形式的救助措施,儿童大病救助慈善基金坚持以下原则:
 
    1.以政府现有的各项救助制度为基础,以慈善救助为补充的原则;
 
    2.以家庭自救和当地救助为主,各级慈善组织联合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3.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施救的原则;
 
    4.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
 
    5. 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市户籍14周岁以下儿童;
 
    2.身患符合救助的重大疾病;
 
    3.城乡低保户或因儿童大病支出造成生活十分困难的家庭。
 
    四、救助病种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
 
    2.尿毒症(肾衰竭)
 
    3.血友病;
 
    4.脑瘫;
 
    5.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认定应救助的其他重大疾病。
 
    五、救助程序
 
    1.由救助对象家庭向所在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必要的病历资料,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家庭贫困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2.居(村)委会进行调查和初审,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填写《儿童大病救助慈善基金申请审批表》并连同相关材料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救助对象进行认真审核,对有疑问的要组织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县级慈善会审批。
 
    4.县级慈善会根据救助对象的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进行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万元。
 
    5.经县级慈善基金救助后,患儿医疗费用仍有较大缺口,县级慈善会可向市级慈善会提出救助申请,市级慈善会应及时研究,予以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万元。
 
    6.经县、市两级慈善基金救助后,患儿医疗费用仍有较大缺口,市级慈善会可向省慈善总会提出救助申请,省慈善总会将适情予以支持,救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六、儿童大病救助慈善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儿童大病救助慈善基金的筹集
 
    儿童大病救助慈善基金的筹集,以社会捐助资金为主,以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和财政投入为补充,其来源主要包括:
 
    1.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定向捐赠的资金; 
 
    2.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投入的资金;
 
    3.各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
 
    4.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5.按规定可以用于慈善救助的其他资金。
 
    (二)儿童大病救助慈善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儿童大病救助慈善基金是用于城乡困难家庭儿童大病救助的专项资金,必须建立专账,规范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儿童大病慈善联合救助的资金由县级慈善会统筹使用。省、市确定资助的慈善基金统一拨入县级慈善基金专账,由县级慈善会连同本级确定的救助资金,一并发放给救助对象家庭。
 
    3.儿童大病救助慈善基金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基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都要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接受定向捐赠的还须将执行情况及时向捐赠方反馈,接受捐赠者监督。
 
    七、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贫困重症患儿医疗难的问题,社会各界也广泛关注。各级民政部门和慈善会要从讲政治、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儿童大病救助慈善基金的重大意义,增强  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尚未成立慈善会的县(市、区)要尽快按照有关程序成立慈善会,并解决“有人办事和有钱办事”的问题。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抓紧建立儿童大病救助慈    善基金,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2.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建立儿童大病救助慈善基金,是在发挥政府各项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调动社会的积极性,通过慈善救助的形式为贫困重症患儿提供的一种补充性的帮扶机制,是“民生工程”的一项新的工作任务。各地要在深入调研和充     分    论证的基础上,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用足、用好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城乡低保、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充分发挥这些制度在救  助    贫困重症患儿的主导作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机构的联系和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政府部门支持,慈善组织运作,有关方面配合的联动机制,建立规范的慈善信息服务和协调平台。要发扬慈善机构在组织社会捐赠方面的优势,以宣传发动为抓手,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义工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对贫困重症患儿的亲切关怀;大力宣传建立儿童大病救助慈善基金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扶贫济困”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组织和个人为贫困重症患儿奉献爱心,使他们充分感受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3.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儿童大病救助慈善基金是为城乡贫困重症患儿专门设立的救助资金,各地要严格资金管理,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专款专用。在实施救助过程中,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分清轻重缓急,把有限的资金真正用到急需救助的对象身上。要规范操作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居(村)委会、街道(乡镇)和县级慈善会审核、审批三榜公布,做到救助政策、救助程序、救助对象、救助金额“四公开”,确保贫困儿童大病慈善救助工作成为又一项阳光操作的民心工程。
 
    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市民政局和吉安慈善会。
 
    附:《儿童大病救助慈善基金申请审批表》 (点击左边表格标题下载)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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